Article 5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未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或者未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票据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位于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未在指定区域停车候客、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或者离开驾驶座位招揽乘客的,处三百元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启巡游车电召服务标志或者暂停营运标志的,处三百元罚款;
(五)绕道行驶的,处三百元罚款;
(六)拒载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确认招揽他人合乘的,处五百元罚款;
(七)违反规定开启计程计价设备空调模式或者夜间模式的,处五百元罚款;私改计程计价设备或者利用电子干扰设备作弊的,处一千元罚款;
(八)固定线路营运、异地营运的,处五千元罚款;
(九)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的,处五千元罚款;
(十)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有本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从业资格证一至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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