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体系,并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出行需要,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建立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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