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巡游车驾驶员从事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不影响行车安全的状态下操作电召服务终端设备,乘客上车后,应当将电召服务终端设备调到静音状态;
(二)在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排队候客时,不得开启电召服务终端设备揽客;
(三)按照规定开启电召服务标志或者暂停营运标志,并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
(四)接受电召服务预约后,及时主动与乘客联系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平台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五)电召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巡游车运价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加价、议价。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