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巡游车驾驶员从事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不影响行车安全的状态下操作电召服务终端设备,乘客上车后,应当将电召服务终端设备调到静音状态;

(二)在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排队候客时,不得开启电召服务终端设备揽客;

(三)按照规定开启电召服务标志或者暂停营运标志,并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

(四)接受电召服务预约后,及时主动与乘客联系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平台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五)电召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巡游车运价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加价、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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