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巡游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

(二)衣着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安全行车;

(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租、上下乘客;

(四)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不得绕道行驶;

(五)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设施设备完好,不得在车内吸烟;

(六)载客途中不得接听、传播与营运无关的信息;

(七)不得固定线路营运、异地营运;

(八)按照规定使用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计程计价设备出现故障、失准、显示不全时,不得营运载客;

(九)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主动出具车费票据;

(十)位于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在指定区域停车候客,按序排队、顺序走车,不得离开驾驶座位招揽乘客;

(十一)发现乘客遗失财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应当及时上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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