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客运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