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在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报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