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民居保护名录制度。经批准认定的古民居列入古民居保护名录,并予以公布。

古民居的名称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重新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