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开采地热资源超过核定日开采量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超过核定日开采量不足5%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日开采量5%以上不足10%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日开采量10%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日开采量20%以上的,并责令停止开采取水;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