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新建、改建与开采地热资源有关的工程,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报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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