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和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在县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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