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专利权证明:

(一)申报市级科技、经济计划的项目中含有专利权的;

(二)请求专利管理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

(三)举办会展活动涉及专利权的;

(四)以专利权作价出资或者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五)以专利权质押的;

(六)进口货物涉及专利权的;

(七)引进技术设备涉及专利权的;

(八)其他需要认定专利权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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