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专利权证明:
(一)申报市级科技、经济计划的项目中含有专利权的;
(二)请求专利管理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
(三)举办会展活动涉及专利权的;
(四)以专利权作价出资或者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五)以专利权质押的;
(六)进口货物涉及专利权的;
(七)引进技术设备涉及专利权的;
(八)其他需要认定专利权有效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