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1, 2003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03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市和区县(自治县)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一)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社会卫生活动;
(五)提出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组织协调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一)卫生部门负责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的管理工作;
(二)市政部门负责城市市政、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三)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卫生管理工作;
(四)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负责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卫生管理工作;
(五)旅游、园林、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星级宾馆、旅游景区(点)的卫生管理工作;
(六)工商和商贸部门分别负责集贸市场和商贸餐饮业的卫生管理工作;
(七)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八)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
(九)农业、水利部门和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农村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十)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和相关旅游景点(区)的卫生管理工作;
(十一)宣传、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搞好爱国卫生宣传、监督和健康知识普及工作;
(十二)公安部门负责对在爱国卫生管理中发生的妨碍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其他各委员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等;
(三)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四)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城区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厅、候机室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
单位和个人应按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要求进行灭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的活动,消除其孳生环境条件。
工程承建单位必须清除建筑工地内的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的孳生环境条件,开展灭防活动。
禁止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剧毒急性鼠药。
在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二)托儿所、幼儿园、少年宫;
(三)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教学活动场所;
(四)公共电梯间、公共交通工具。
在下列公共场所除指定的吸烟区外禁止吸烟:
(一)各单位的会议室、室内体育场(馆)的观众区和比赛区;
(二)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
(三)商场(店)、书店、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档案馆的阅览、展示厅(室);
(四)邮政、电信和金融、证券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
(五)飞机、火车、轮船及乘客等候室、售票厅。
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具体实施指导和监督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或个人,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条件的,由授予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城区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厅、候机室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的,由相关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犬、猫等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的,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饲养人及时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