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