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套取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

(二)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的;

(三)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