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与操作证件载明机型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无操作证件的人员操作;

(四)变造或者伪造农业机械牌照、操作证件等法定牌证;

(五)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六)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七)操作拼装或者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八)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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