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规定粘贴安全反光标识;

(二)农业机械在易燃易爆区作业时,应当有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农业机械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准载质量、准载人数;

(五)农业机械挂车、自卸车厢内和非乘坐部位上不得载人;

(六)农业机械拖带挂车或者牵引(悬挂)配套机具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拖拉机以外的其他农业机械不得拖带或者牵引挂车上道路行驶;

(七)从事有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八)从事植保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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