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并将结果及时报告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依照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四川省地方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