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