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予以警告,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经营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一)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二)食品小经营店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三)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