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登记的;

(二)未悬挂登记卡、健康证明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登记卡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