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