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暂停其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妨碍执法监督的;
(五)执法态度恶劣,野蛮、粗暴执法的;
(六)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七)刁难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申辩而加重处理,或者对抵制、控告、检举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八)不依法开具法定票据、清单的;
(九)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挪用罚没财物的;
(十)擅自使用扣留物品或者疏于管理致使扣留财物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十一)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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