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Chapter 2 居民委员会Article 16Amended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凡新建居民住宅区或改造居民住宅旧区,必须把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纳入规划,并按照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居民委员会自建办公用房的,国土、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