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历史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传统风貌建筑造成损坏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