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市民公开课、专题报告、名家讲座、公益体验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知识。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历史文化场所定期或者部分对公众开放。

鼓励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业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宣传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