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实施修缮保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进行保护范围内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有机更新;
(二)严格保护传统街巷的格局、走向、界面、空间尺度和景观特征,不得新建或者拓宽;确需新建或者拓宽的,应当符合街巷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三)织补、大修后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结构等应当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四)严格保护历史环境要素以及与之相依存的历史环境。
以居住使用功能为主的保护片区,应当延续保持其居住功能,控制人口密度,延续传统文化生活业态。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