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辖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评估,把保护工作绩效纳入对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考核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