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要求和相关规定,明确保护责任人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使用中的责任要求和享有的权利,并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出租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承租人。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