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市、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

(二)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上具有代表性;

(三)在某一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

(四)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五)反映一定时期的建筑设计风格,具有典型性;

(六)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价值;

(七)反映所在地域或者民族的建筑艺术特点;

(八)在城市或者乡村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者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九)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十)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

(十一)建筑形体组合或者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

(十二)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建筑。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