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发布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发布后三十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接受备案机关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依法作出撤销或者限期修改的决定: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二)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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