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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