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依法交有关机关查处;审查发现举报投诉案件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处情况答复举报投诉人;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九十日。
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受理机关应当为其保密。被举报投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打击和报复举报投诉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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