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

(三)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

(四)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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