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等,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占用土地原权属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建设的意见;

(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或者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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