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1, 2008
- In force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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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监察工作的机构或者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Chapter 2重点与职责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和选拔任用;
(二)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三)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活动;
(四)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五)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上市和破产等活动;
(六)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
(七)煤炭、电力等能源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八)公共投资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招标投标等活动;
(九)医药采购、教育招生、劳动就业、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活动。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对隶属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培训、宣传活动;
(三)实行转任、轮岗、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四)实行公务公开制度;
(五)发现职务犯罪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一)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机制,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经济活动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提供法律咨询;
(四)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
(五)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一)检查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提出廉政制度和措施的建议;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改革措施开展廉政风险评估;
(四)收集、分析有关职务犯罪的信息,提出预防对策,建立预警机制;
(五)调查处理行政违纪案件,开展警示教育;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一)依法对国家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二)依法对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开展财经法制宣传和教育;
(四)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五)针对职务犯罪隐患提出预防对策和审计建议;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Chapter 3预防措施
(一)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投诉渠道,公开工作纪律;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系统;
(四)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鼓励和引导利用信息网络及其他方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Chapter 4监督与保障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及时地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建议有关机关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
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在30日内采用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机关报告整改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单位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进行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材料和情况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拒不采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建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