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二)转让、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
(三)转让、出租、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的;
(四)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六)经营期满未按照约定移交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图纸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资料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