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设区的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长沙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城总体规划和其他城市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设计的内容,明确城市设计导则。

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镇区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