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县(市)域镇区(集镇)布局规划纳入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审批。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