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