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规划实施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