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和其他军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从事下列活动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一)兴建涉外项目;

(二)采石、采矿、取土等;

(三)游览、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等。

禁止依托军事设施外围墙体搭建民用设施。

禁止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爆破、射击活动。

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和其他军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征求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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