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水源保护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行政执法监督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水体污染的;

(二)保护措施不当,造成水源枢纽工程或者输水管线设施损坏的;

(三)对水源保护区、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输水管线设施保护区巡查不到位,发生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的;

(四)对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维修、养护不及时,影响安全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渎职、失职的行为。

附则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