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约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落实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