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肉制品加工企业(业户),生产加工肉制品禁止使用下列肉品:

(一)腐败变质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病死和死因不明的;

(四)染疫和注入或掺入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质的;

(五)超过保质期的;

(六)封锁疫区的;

(七)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禁止生产的。

严禁回收、仓贮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的肉灌制品和熟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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