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由综合监理单位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送省、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重大设计变更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规划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提出意见,由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审核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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