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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