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的单数组成。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为3人;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2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7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的大小、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等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或者直系亲属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