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

(二)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决策、管理、监督活动进行指导;

(三)对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村民实行自治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对策建议;

(四)受理对妨碍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举报和反映,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