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

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集过半数的有选举权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也可以按照获得提名的票数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对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或变更。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