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应当按照随机原则合理编班,不得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严格限制大班额教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额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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